一律师因妨害作证被判刑,法律业者莫因代理案件自己“进去”了
1月17日,“凯里市人民检察院”发布了一则案例:
1、易某某系某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,为帮电线电缆经营部逃避销售电线生产厂家合同欠款,明知经营部伙同他人虚构电线不符合标准造成损失,还接受委托代理案件,并协助伪造了诉前《函》、结算凭证、工人工资等证据,指导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事实进行虚假陈述,一审未获支持后,上诉继续接受委托,继续根据捏造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,被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。
2019年12月17日,易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罚金等不等刑罚。注:案件详情参见(2019)苏0922刑初43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。
2、史某,原系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庭书记员;俞某,原系法律服务工作者。史某介绍俞某担任诉讼代理人,在明知孙某不是实际债权人的情况下,预谋捏造其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并提供虚假陈述、虚假借条及银行取现凭证等证据,导致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孙某人民币16万元借款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。
每当看见法律人涉案被判有罪,或涉案辩解无罪的新闻,很多人最常见的留言就是知法犯法,法萌君在想,作为法律业者,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,或是案件委托人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。如何知道自己事后会被查办,肯定不会投机取巧,弄法曲法,还是侥幸心理作祟。
形势不同以往,有律师总结了一条执业红线:不诱导当事人作伪证,做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,不引导或传授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,不改变已成事实的证据或陈述。
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才求助法律业者,他们的想法就是获得利益的最大化,很多是不问手段和方式的合法与否。任何时候,法律业者提供的都是法律意见,不负责案件事实的更改,更不能传授方式方法变更既成事实、指导虚假证据的制作和审核。之前是伪证罪或是妨害作证罪,现在有了虚假诉讼罪,稍有不慎,法律业者就涉案其中。不能老是凭运气,一个案子的翻船,证就没了,人就进去了。该拒绝代理的就拒绝代理,不挣这份钱,起码不担不知道什么时候东窗事发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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